[香港]潘先生申請香港投資移民
更新時間:2014-09-03 14:58
文章字體大小: 小 | 中 | 大
內(nèi)容提要:潘先生離異,欲攜帶與前妻生的小孩投資定居香港,無奈離異時與前妻鬧翻,雖最終民事調解將此小孩撫養(yǎng)判給潘先生,但辦理香港投資定居需提供孩子親生媽媽的無反對聲明。
●背景介紹:
潘先生離異,欲攜帶與前妻生的小孩投資定居香港,無奈離異時與前妻鬧翻,雖最終民事調解將此小孩撫養(yǎng)判給潘先生,但辦理香港投資定居需提供孩子親生媽媽的無反對聲明。
●客戶難點:
潘先生表示前妻一定不配合簽署相關無反對聲明。
●景鴻解決方案:
根據(jù)客人實際情況,我司提供專業(yè)意見,與客人詳細溝通方案。最終客人嘗試在當?shù)乜菍と藛⑹聦ふ液⒆由?,最終無法聯(lián)系到孩子生母。遞交申請時提供了當時刊登尋人啟事的報刊復印件,最終入境處批準此小孩的申請。
●申請進程:
遞交申請:2011年
原則批準:2012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