美華人錢留子女如何不被“敗光” 專家支招防范
更新時間:2013-10-12 17:0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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內容提要:華人愛兒女心切,希望“錢留兒女”,但大多又對兒女的另一半不放心,擔心兒女有一天婚姻失和,配偶“坐享其成”,讓兒女無法完全享受到父母的好意。又有人擔心房產過戶兒女后,兒女生意失敗,將父母房產賣掉,父母無家可歸。
華人愛兒女心切,希望“錢留兒女”,但大多又對兒女的另一半不放心,擔心兒女有一天婚姻失和,配偶“坐享其成”,讓兒女無法完全享受到父母的好意。又有人擔心房產過戶兒女后,兒女生意失敗,將父母房產賣掉,父母無家可歸。
專家建議在房產上設置留置權(lien),或成立信托(Trust),或透過設立“家庭有限合伙”(Family Limited Partnership)等,都可望避免父母的愛心“落到外人田”。
鉆石吧一對華人夫妻為避贈與稅,將兒子名字加到他們房產名下。然而兒子日后與配偶離婚,財產爭議鬧到法庭,法官判決兒子配偶有權享受兒子房子持分的一半,讓這對等不到孫子女的夫妻深感不平。
爾灣一對華人夫妻則是大方地替兒子付了房子40%定金,剩余貸款由兒子及媳婦負擔。沒想到小兩口后來離婚,法官并不考慮房子定金由男方父母支付,將房子一半價值判給媳婦。
最近一場華人小區(qū)退休人士同學會,討論最多反而是將房產留給子女,卻不必擔心好處有一天跑到可能與子女離婚的配偶,以及如何確保過戶給子女的房產,不致因子女有朝一日生意失敗,偷偷地將父母居住的房產賣掉,讓父母流落街頭。
當天的結論是: 房子過戶給子女前,應先要求子女寫一張向父母借貸等值于房價的借據(假設是50萬元),如此子女三、五年后離婚,假設房子賣價是60萬元,須先用60萬元減去50萬元,如此子女配偶頂多分到5萬元。
律師陳建友說,單是借據不夠,必須先在房產上登記一個債權的留置權,父母才能真正獲得保障。也就是說若之后子女變賣父母房產,或因離婚與配偶分財產,父母仍可拿回50萬元。
安盛理財副總裁暨財務規(guī)劃師董天路說,父母若與子女共有房產,不管那一方想要重新貸款,都須先獲對方同意,將綁手綁腳。他認為更好的做法,是父母的房子就放在父母名下,但可先設立生前信托,即在逝世時才將房產轉到子女名下。如此父母生前不必擔心過戶給子女的房子,被子女賣掉,或讓與子女失和的配偶撈到好處。
生前信托相當于將資產轉到公司名下,不再是個人名下。優(yōu)點是父母往生后,房產轉給子女時不須經過遺囑檢驗法庭(Probate Court)批準,免掉花錢又費時程序。子女有一天賣掉房產時,利得稅的計算是以賣價減去轉給他時的市價計算,遠比透過贈與獲得房產,將來賣掉房子時要付的利得稅少很多。因為后者是以賣價減去父母買房子時的基價,來計算利得稅。
針對父母究應透過生前信托或留置權處理給子女的房產提問? 董天路笑說,不管那種方式其實都在表示父母不信任子女,只是信托是“包裝好的不信任”,留置權則是“赤裸裸的不信任”,他傾向于設立信托,認為一勞永逸。
國泰銀行財務管理部總監(jiān)李學粹則認為,設立家庭有限合伙或公司有限合伙,是父母保障資產的最佳方式,因為任何合伙人(家庭成員)都不能因為個人離婚或訴訟,要求處置掉資產。